超时加班不给费还末位淘汰?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与加班费标准解析

超时加班不给费还末位淘汰?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与加班费标准解析

类别:职场资讯 时间:2026-03-15 浏览:
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时加班不支付费用且实施末位淘汰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一个月工作300小时,还要按照加班时长实行末位淘汰?

一个月工作300小时,还要按照加班时长实行末位淘汰?



有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得这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而且以加班时长进行末位淘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行使正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务必保障好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如确有安排加班,应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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